裁判规则
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因此解除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9日,袁某、捷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捷邦公司聘用袁某任项目部司机,期限为3年,月工资3400元。
2016年1月,捷邦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其为失信被执行人。捷邦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关系。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对双方的劳动争议作出了裁决,袁某不服故起诉。
另查,袁某在捷邦公司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27天,加班工资为844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5天,加班工资为2345元,加班工资共计10786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企业能正常进行商业活动的根本保证。一个企业的信誉需要全体有信誉的员工共同建立,一个失信的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对外从事或间接从事商业活动时,因其失信的身份必定会给该商业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进而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
袁某为失信被执行人,其隐瞒该身份入职捷邦公司从事司机岗位,违反了捷邦公司的管理制度,且因该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已使捷邦公司无法为其订购机票影响了工作安排,因此捷邦公司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捷邦公司时应当依照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现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捷邦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捷邦公司因此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袁某要求捷邦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袁某在捷邦公司工作期间加班,捷邦公司依法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捷邦公司辩称袁某未加班,但却不积极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至今未提供公司考勤表等证据加以证明,相反袁某已提供了相应的考勤表证实加班事实,故袁某要求捷邦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袁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判决如下:
一、撤销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660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省捷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袁某加班工资10786元;
三、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索引
裁判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6)赣08民终1103号
袁某与江西省捷邦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实务要点
1.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主要措施包括:
(1)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建部发文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主体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主要包括:
(1)限制房地产、建筑业资质;
(2)限制房地产交易;
(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限制招标投标活动;
(5)限制评比达标表彰等。
3.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