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改判——已达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够未能领退休金的劳动者,被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前言:本案(2021)辽07民再53号,为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是关于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又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再审法院认为其合法,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前者的理由是劳动者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后者的理由则是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此问题,各地具体裁判会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一、案件事实情况:


王玉兰与甲公司于2014年7月7日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书,于2017年6月26日双方续签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6年9月18日16时30分许,王玉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玉兰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10月16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玉兰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9年10月31日,甲公司以王玉兰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终止了与王玉兰的劳动合同,但王玉兰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于2019年4月16日年满50周岁。


二、王玉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612元; 3、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377.25元。


三、一审判决:1、甲公司给付王玉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509元;2、甲公司给付王玉兰经济补偿金10377.2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甲公司应否支付王玉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本人月工资计算20个月应为41509元,应由被告予以支付。


2、甲公司应否支付王玉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王玉兰虽已满退休年龄,但却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本案王玉兰虽已年满退休年龄,但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并未届满的情况下,甲公司以王玉兰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王玉兰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王玉兰支付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共计10377.25元。


四、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五、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工伤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续签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被上诉人于2019年4月16日年满50周岁。2019年10月31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但此时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被上诉人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针对上诉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退休只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作为用工关系性质的区分,充分考虑到对未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因此,被上诉人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情况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据此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六、甲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


七、高院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八、再审改判,判决:甲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509元。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甲公司是否应该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509元、经济补偿金10377.25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对职工因工伤致残后在就业方面受到影响所进行的补偿。本案中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仍需就业以获取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伤残对就业的影响客观存在,有权利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审关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因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是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这一规定,不能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原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当,应予纠正。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