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认定

最高院:申请保全人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中没有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发生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不应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保函有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约定,判令保险公司对被申请人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申请保全人承担。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某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卓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建设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案,判令卓某建设集团向某建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亿元(币种下同)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卓某建设集团未履行义务,某建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22日,某建设公司向某体育学院发出《关于建议启动实施体院博览馆项目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函》,载明“据悉,贵院于2007年已开始与卓某建设集团、武汉市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资产公司)等相关方开展了由贵院出地,卓某建设集团施工,以下简称武汉某资产公司运营(实质上未进行任何投入)的合作模式……”。

2018年11月16日,湖北高院对某建设公司诉某体育学院及第三人卓某建设集团代位权纠纷案作出(2017)鄂民初61号民事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824号民事判驳回某建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某建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及给某体育学院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二是某保险公司因保全错误而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范围及形式的认定。

案例来源

某体育学院诉某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案号:最高法民终1272号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2023年7月11日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