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根据民诉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该规定中的"协商不成",应理解为既包括"当事人均同意鉴定,仅对鉴定部内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还包括"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
定,导致协商不能"的情形。对于后一种情形,仍可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