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该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该告知行为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就该告知行为申请复议,并进而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最高法行申6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