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诉权的当事人,就相关事项提出信访的,不属于《信访条例》排除信访的事项

裁判要旨: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的规定,系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的情况下,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争议,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丧失诉权的当事人,就相关事项提出信访的,不属于该项规定排除信访的事项。

(2016)最高法行申5156号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