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不考虑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参与分配的债权既包含本金也包含利息

裁判要旨:

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申请执行人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应当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本案中,蔡明晓等债权人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厦门中院所作执行分配方案存在错误,应予撤销。

(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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