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案例,《情况说明》不能替代法定证据作为证据使用

202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主要聚焦对侦查活动监督,强调要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不能《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

曾某甲等人故意伤害侦查监督案(检例第217号),【要旨】对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不得以《情况说明》替代。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以《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重新收集、固定。

【基本案情】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秦某某(绰号“阿俊”)于2011年6月22日与邝某某等人产生纠纷,当晚双方在餐馆发生冲突,曾某甲、曾某乙、“阿俊”分别持“阿俊”携带的水果刀、铁棍捅刺、击打邝某某等人,致邝某某右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其他2人轻伤。2011年6月23日,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以“邝某某等被伤害案”进行立案侦查,并登记曾某甲、曾某乙、“阿俊”等人为在逃人员。2019年9月26日,惠城区公安分局将曾某甲、曾某乙2人抓获。12月11日,惠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曾某甲、曾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报送,2020年2月5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曾某甲、曾某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24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甲、曾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曾某甲、曾某乙二人提出上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案卷后,经审查案件材料、听取上诉理由,发现一审案件存在以下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规范。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去向、部分需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明的事实未以法定证据予以证明,而是简单以《情况说明》代替,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和取证要求。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规范取证意见,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按照检察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对一审卷宗中的多份《情况说明》所涉及的案件事实进行了重新侦查、取证,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固定、转化为符合庭审要求的合法证据。



此案例指导意义在于:《情况说明》不能替代法定证据作为证据使用。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以《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重新收集、固定;以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怠于行使侦查职责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对案件发生后、诉讼活动中形成的事实、材料,在案件审查办理中确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如取证合法性、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退赃退赔情况等,才可以使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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