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常可以看到父母一纸诉状把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偿还借款的案件,究其根源,绝大多数案件都与子女不美满的婚姻状况相关联。结婚初期,年轻夫妻经济能力有限,面对高昂的房价,第一套婚房离不开父母的资助,有些父母不惜掏出毕生积蓄为子女购入房产,殊不知这套房产日后将成为两家人的矛盾焦点。
法律上对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分别作了婚前婚后不同的规定。本文将主要探讨“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的房产分割问题。由于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即视为子女婚前个人财产,实践中不易产生纠纷,本文对此种情形不再赘述。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就婚前购房案件而言,除非一开始就谈好为双方购置婚房,由于购房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父母一般会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亦或者当子女步入适婚年龄后,倾向于婚前给子女购置房产,以便房屋在性质上界定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防止婚后产生争议。
但实践中,婚后因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往往会出现子女自愿加上配偶名字的情形,继而引发“婚前个人房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局面。那么,一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离婚时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案例1】
王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婚前,罗某以总价232万元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由罗某父母出资172万元,并由罗某贷款60万元。婚后不久,罗某办理房产加名手续,登记为罗某与配偶王某共同共有该房产。经评估,离婚时该房屋市值为393万元。
法院考虑到房屋出资、婚后还贷等情况,判令罗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由罗某支付王某房屋折价款90万元(约房屋市值25%)。
【案例2】
王某诉蔡某离婚纠纷一案
婚前,王某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并于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在王某、蔡某二人名下,登记为共同共有。经双方一致确认,房屋市值为242万元。王某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购买,且购买时曾向父母借款120万元,王某父母诉王某民间借贷案件中,经法院判决王某需偿还120万元借款。蔡某不认可该笔借款,认为该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虽王某婚前购买,但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120万元借款发生在婚前,且无证据证明蔡某有举债合意,120万元为王某婚前个人债务,不得在分割房屋时扣除该笔借款。最终,判令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蔡某房屋折价款45万元(约房屋市值18%)。
【案例解析】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调整分割比例。
这两个案例都属于“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法院一致认为房屋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便房产购买于结婚之前,曾经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结婚后自愿办理了加名手续,最终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离婚时的平均分割,从案例中的最终分割情况来看,比例上明显带有倾向性。案例1中,未出资方分得了25%,案例2中,未出资方的分割比例仅有18%。可见,即便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时的出资贡献大小仍是法院衡量分割比例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在此基础上,婚姻时间长短、婚后还贷情况以及婚内过错程度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分割比例。因此,这类案件的分割比例并不能简单对半,需要结合个案情况进一步分析。
2、一方父母的出资,不得在离婚分割时直接扣除。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有可能是基于亲情关系的赠与,也有可能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借款。若是赠与,夫妻离婚时这部分款项通常被视作出资方子女的贡献,作为对房屋贡献较大的一方,离婚时可以在比例上适当多分。相反,若是借款,就需要由父母作为出借方,另案向夫妻双方主张偿还,除非配偶在离婚时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并愿意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否则无法在离婚时将父母出资款项直接予以扣除。如案例2所示,因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仅判令子女一方偿还父母的借款,并未支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最终离婚分割房产时配偶实际也未承担该笔借款。
总得来说,涉及一方父母出资的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若房产已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将被认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时,夫妻一方想拿回父母的出资款,就需要证明该笔款项为父母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父母又不以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或者父母起诉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按照我国家庭生活常理,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离婚时,父母出资部分可以视作该方子女对房屋的出资贡献,在分割比例上得到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