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

【裁判要旨】

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案例索引】《邓歌宪、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案》

【(2018)最高法民申2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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