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在抵押合同中隐含保证条款而未向债务人释明的不生效

裁判要点:

本案抵押合同为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抵押人签署的合同中载明"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如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还需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条款隐含在抵押担保条款中,该条款未以明显的字体或者加粗等方式区别于其他条款,银行未举证证明其对抵押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就该保证条款的约定协商一致。在对该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条款对抵押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022)最高法民再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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