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给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公司使用,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裁判要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双方共同投资的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双方共同投资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应认定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借款发生后,夫妻另一方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应认定该方对借款事实明知或者予以追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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